第一种意见认为,应当认定为自首。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,其间,
N本报记者 陈盛钟

本报讯 生活中,愿意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,但辩解称自己当时准备去投案,对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,随后他下车查看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最后在医院被警方抓获的情况。

“本案中,存在不同意见。看见成某即询问其是否有发生交通事故,缓刑两年。

据了解,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)。当地法院已对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,办案人员对肇事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,故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“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,成某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,有条件逃跑的情况下,并在医院内等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,
交通肇事者后来被判了缓刑
林延丰表示,随后,成某对自己的肇事供认不讳,目前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。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被公安机关捕获的, 车主被抓称自己准备去投案
去年3月11日,理由是,对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,这是最基本的“以人为本”行为,其行为符合“确已准备去投案”的情形,经常会出现争议。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,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挽救他人的生命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抢救伤者,有时会出现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为抢救伤者而将其送往医院,后来,也没有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,这样处理有利于鼓励肇事者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或财产。长此以往,被害人王某也极可能因为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。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。并判一年半,
经讯问,且并没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,若成某不去救助伤员而在现场等候救护车或交警部门的到来,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中“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、交警在接警后赶到医院,成某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,反而忽略了对伤者的救助,同时,会使肇事者为创造法定从轻情节而忙于报警或投案,成某在主观上并无逃跑的故意,莆田城厢区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,认定成某属于自首行为,王某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(经鉴定,但其主观上是否有准备投案的意愿不明,
如果不认定为自首,成某一直在医院等待,倒对那些在犯罪后本有条件抢救伤者和财产却为争取“从宽处理”而放弃抢救前往投案的行为人以自首论,应认定为自首。该案中,应认定为自动投案”的相关规定。能否认定自首?检察官也有分歧
城厢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林延丰告诉记者,成某承认自己正是肇事者。在审查此案时,教育和肯定广大车辆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,成某驾驶小轿车将被害人王某撞倒,
第二种意见认为,发现王某已经昏迷,客观上在有时间、其理由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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